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统计的调查方案设计,数据采集与核算,数据填报、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 统计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污染源统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18.1-89 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 机动车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HJ/T416环境信息术语
HJ523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统计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
指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等并经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统计行为。
3.2 污染源统计pollution sources statistics
指为了解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等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并经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统计行为。
3.3 污染源统计工作 pollution sources statistics work
指污染源统计的调查方案设计,数据采集与核算,数据填报、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统计报告编制等。
3.4 污染源统计调查对象 pollution sources statistics investigation object
指接受污染源统计调查的总体,由有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个体单位构成。本标准中,调查对象分为基本调查单位和综合调查单位。
3.5 基本调查单位 inpidual investigation unit
指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明显边界的,需要逐家开展调查的个体单位。
3.6 综合调查单位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unit
指在一定行政级别的行政单元辖区内,除基本调查单位外的其他个体单位组成的整体。
3.7 重点统计指标 key statistics index
指废水及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 尘、重金属等)、固体废物等指标,具体指标由组织调查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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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772-2015 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