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家具制造工业和竹藤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也适用于金属家具制造工业、塑料家具制造工业及其他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热水锅炉和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执行。
木门窗制造工业、软木质品及其他木质品制造的定制家具制造工业、为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木玩具制造工业以及其他有喷涂工艺的木质、竹质工艺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441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定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