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以及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土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 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GB 2645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稀土工业企业
指生产稀土精矿或稀土富集物、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中任一种或数种产品的企业,以及稀土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企业。
3.2 稀土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稀土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铀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固体废物,包括采选过程产生的尾矿,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和其他残留物。基于放射性水平,将稀土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分为2类。
第Ⅰ类:1Bq/g<铀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400Bq/g;
第Ⅱ类:铀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400Bq/g。
3.3 整治
稀土工业企业关闭后,为减少放射性污染,消除辐射环境隐患,采取的使放射性污染水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各种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稀土工业企业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监护等过程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符合有关辐射环境保护要求。
4.2 稀土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优化、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的要求。
4.3 稀土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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