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记录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时,应当一并记录作出通报的时间,并上传相关文件。
第三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20分。
第四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失信记分20分:
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罚款上限处罚的;
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 告书编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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