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法
HJ/T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炼钢
将炉料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和浇铸。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钢工业建设项目,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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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