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铀矿地质勘查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矿冶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215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9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铀矿冶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3.2
地浸采铀 in situ leaching of uranium
将配制好的溶浸液通过注入井注入具有适当渗透性能的铀矿层里,在铀矿层中渗透和扩散,与天然埋藏条件下的铀矿物发生化学反应,生产含铀元素的浸出液,然后通过抽出井收集铀浸出液的采铀工艺。
3.3
原地爆破浸出采铀 leaching uranium from in-place bla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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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1015.1-20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