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1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B 13457、GB21901、GB21909、GB254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副食品加工业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
3.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