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487.1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汽车压件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18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报废机动车 指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3.2 拆解 将报废机动车中不同类型的部件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3.3 破碎 将报废机动车拆解后剩下的部件破坏成碎片,以利于利用和处置的过程。4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4.1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不能产生二次污染。4.2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应大限度保证拆解、破碎产物的循环利用。4.3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下同)、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