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介绍的新指令要求都是旧指令就有的,这些要求的变化并不算大。在新指令中还有一些要求是旧指令完全没有的。这些
要求主要与“制造商”相关,凡是属于新指令规定的“制造商”,必须高度重视这些新要求,并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
新 指令
新RoH指令对“制造商”的要求,在该指令的第7条中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1)制造商在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时,应确保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满足第4条规定的要求。
(2)制造商要按照第768/2008/EC决定的附件II的模式A制定技术文档,实施内部生产控制程序,或确保其得到实施。
(3)在(2)所指程序证实电子电气设备满足适用要求后,制造商制定欧盟合格声明,在成品上加贴CE标志。当其他适用的欧盟法规要求采用至少同样
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时,可以通过在实施这个程序的情况下来证实符合本指令第4(1)条的要求。可以制定单一技术文档。
(4)制造商应留存技术文档和欧盟合格声明到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后10年。
(5)为保持符合性,制造商应确保系列生产执行该程序。应充分考虑产品设计变更、特性变更,以及对电子电气设备合格声明引用过的协调标准或技
术规范变更。
(6)制造商应登记不符合的电子电气设备和产品召回,并通知相关经销商。
(7)制造商应确保自己的电子电气设备带有型号、批次和序列号或其他有助于识别产品的要素在产品的形状或性质不允许时,在包装或产品随附文
件中提供。
(8)制造商应将公司名称、注册的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标识及联系地址在电子电气设备上标明,不可行时,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提供。地址一
定要指明能够联系到制造商的一个点。在欧盟其他适用法规中包含至少同等严格程度的加贴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的条款时,适用那些条款。
(9)当制造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投放市场的产品不符合本指令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该电子电气设备符合、适宜时撤回或召回并应立即
将相关情况通知产品所投放成员国的主管部门,特别应告知不符合情况、应采取纠正措施的详细信息。
(10)应主管部门的合理要求,制造商应以主管部门能理解的语言向其提供可用于证明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主管部门要求,他们应与主管部门合作,针对其投放市场的产品采取确保符合本指令条款的任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