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将附件Ⅳ所列的机械和安全零部件与其他机械和安全零部件区别开了。附件Ⅳ所列机械非常详尽。欧盟各成员国不能擅自在该附件所列机械中增添其他机械,如果需要增加,只有通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行使法律程序以颁布 机械CE认证
不属于附件Ⅳ所提及的机械(普通机械的合格评定要求)这些机械可以采取“自我声明”程序。如果不是附件Ⅳ所提及的机械或安全零部件,制造商必须在完成第 1款所规定的程序之前确保他所用的证明其机械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方法被记录在技术文件中,当成员国以任何原因提出要审査该文件时,该文件应能够随时给出。该文件的内容包含在附件Ⅴ中。制造商不需要提供全部文件内容仅提交将要审查的相关部分即可。
对于普通机械,按机械CE认证指令,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在发表EC合格声明前,必须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并准备一套证明该产品符合指令要求的技术文件(详见指令附件Ⅴ),以备查验。这套技术文件将反映制造商在产品设计、制造时如何釆取措施,达到指令所规定的要求。指令所规定的对技术文件内容的要求,实际反映了对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进行合格评定的要求。
这套技术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①机械的总图和控制系统图
②用于检验该机械是否符合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所需的全部零部件详图,以及计算试验结果
③必要的清单,包括设计时所考虑到的指令所规定的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的核对表、所遵循的标准清单、所使用的技术规范清单等
④为消除机械可能产生的危险所采取的措施的描述
⑤从法定机构或试验室取得的技术报告或证书
⑥如果釆用协调标准时,应提供有试验结果的技术报告
⑦机械使用说明书
⑧对批量生产产品,制造商为保证产品始终符合机械CE认证指令要求所采取的内部措施。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文件供检査,则可能成为怀疑不符合指令规定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