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国应視以下产品符合 机械CE认证
1. 加贴CE标志和附有EC合格声明的附件ⅡA部分所提的机械
2. 附有EC合格声明的附件ⅡC部分所提的安全零部件
缺少协调标准时,成员国应采取任何必要的步骤,提醒相关各方注意那些认为是重要的或已正确实施附件I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相关的各国现行技术标准与规范。
这一条是关于标准的使用及帮助制造商和其驻欧盟内部的授权代理与机械CE认证指令相符合。这一条机械CE认证指令也提示了几种标准的区别。
1. 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或由欧拥标准机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信标准协会)起草的协调文件。协调标准是经这些标准机构和欧盟委员会批准的通用规范。
2. 欧洲标准是由欧洲标准机构为了满足工业或商业需要而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与新方法指令没有特别的联系或法律约束性。任何与欧洲标准规定的目标一样的国家标准都要求撤回并被欧洲标准所取代。欧洲标准前面有“EN”字样。
3.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可以来源于欧洲标准或世界标准。一些欧洲标准也采用国际标准。
在以下三个例子中标准具有强制性
①当标准变为法规时
②当合同中要求采用某标准时
③成为工程规范的标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