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附 CE认证
1. 所有新产品,无论是成员国还是第三国制造的。
2. 从第三国进口的已用过的产品和二手产品。
3. 经大幅度改造的,指令视为新产品的产品。
尽管有些指令适用于某些产品,但可能并不要求这些产品贴附CE认证标志。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这些产品仍可以自由流通。
1. 产品附有合格声明(如机械指令中的安全部件和娱乐游艇指令中的半成品船只)。
2. 产品附有符合性声明(如建筑产品指令中所列的对健康和安全影响较小的产品)。
3. 产品附有陈述说明(如有源可植入医疗器械指令和医疗器械指令中的定做的医疗器械和用于临床检查的器械,以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中用于性能评价的器械)。
4. 产品附有合格证书(如潜在的爆炸性环境指令中的装在设备或防护系统中的零部件以及燃气设备指令中的配件)。
5. 产品标有制造商名称的*大容量的指示(如非自动称重设备指令中无需合格评定的设备)。
6. 产品是按照良好工程规范制造的(如简单压力容器指令和压力设备指令中的某些容器)。
在指令过渡期内,制造商通常可以选择符合指令要求或者符合相关国家法规的要求。制造商所做的选择以及由此CE认证标志所表示的符合性范围应由制造商在EC合格声明和产品随附的文件、通告或说明书中详细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