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国的产品要投放欧盟市场,在欧盟市场内销售和投人使用,对欧盟而言,这些产品就是第三国进口产品。如果这些产品属于新方法指令覆盖的范围,那么,它们无论是新产品还是老产品,都必须按新方法指令的要求来设计、制造和进行合格评定(必要时,还需第三方 CE认证
按欧盟规定,如果第三国制造商想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和交付使用,则该制造商应与拟进口该产品的成员国的制造商的责任相同。
这里讲的制造商是指为自身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设计、制造产品,并将此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制造商也包括那些以个人名义装配、包装、加工预制品或在预制品上加施自己的CE认证标签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自然人或法人。此外,制造商还包括一些改变产品原有用途、性能或将产品更新(或在此基础上制造出另一新产品)并将其投放欧盟市场的人。
a. 按照产品相关指令的基本要求设计、生产产品
b. 按照产品相关指令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
关于合格评定,制造商应按指令所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其中,制造商职责要根据 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而定。一般,制造商必须做到,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应能保证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并按指令要求建立一套证明产品符合要求 的技术文件、草拟EC合格声明和在产品上加施CE认证标志。若根据指令要求,产品的合格评定应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参与,则制造商应根据要求,将产品提交其检验,并由其出具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