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
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可接触橡胶/塑料部件中PAHs的含量不得超过0.5mg/kg
以下产品中可接触橡胶/塑料部件中PAHs的含量不得超过1mg/kg(运动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球拍日常用具,手推车,步行支架家用工具服装.鞋类,手套,运动服装表带,腕带,面具,头巾等)
此限制要求将于2015年12月27日生效,即2015年12月27日后投放至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上要求。
序号
物质组或混合物(配制品)中的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50
多环芳烃
1. 2010年1月1日开始,如果填充油含有下述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Polycyclic-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
(a)苯并芘Benzo[a]pyrene (BaP)
CAS No.50-32-8
(b)苯并芘Benzo[e]pyrene (BeP)
CAS No.192-97-2
(c)苯并蒽(BaA) Benzo[a]anthracene CAS No.56-55-3
(d)屈Chrysen (CHR)
CAS No.218-01-9
(e)苯并荧蒽Benzo[b]fluoranthene (BbFA)
CAS No.205-99-2
(f)苯并荧蒽Benzo[j]fluoranthene (BjFA)
CAS No.205-82-3
(g)苯并荧蒽Benzo[k]fluoranthene (BkFA)
CAS No.207-08-9
(h)二苯并蒽Dibenzo[a,h]anthracene (DBAhA)
CAS No.53-70-3
- 超过1mg/kg的BaP 或,
- 列表中所有PAHs总量超过10mg/kg。
将EN 16143:2013[石油产品-填充油中苯并芘(BaP)和选定的多环芳烃(PAH)的含量测定.使用双液相(LC)清洗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分析规程]作为判断是否符合首段中提到的要求的测试方法。2016年9月23日之前,首段中提到的限量将仍可继续获得承认,假如Polycyclic aromatics (PAC)萃取物(依石油协会标准(IP346:2004)量测)小于3%,且产制者或进口商在每6个月或主要操作改变时(适何者较早),均会对BaP及所有表列PAHs的限制值之符合性,及相关PAC萃取物的测量值进行控制。
2. 再者,2010年1月1日以后制造的再生胎及胎面所含填充油如超过第1条限值者,将不得投放市场。根据ISO 21461(硫化橡胶——硫化橡胶中芳香烃油成分鉴定标准),如果硫化橡胶混合物中Bay质子百分比低于0.35%,上述限量不在适用。
3. 翻新的轮胎,如果填充油含量没有超过第1条中规定的限量,则第2条不再适用。
4. 本法规中指的“轮胎”是指以下条件涵盖的车辆轮胎
- 欧盟2007年9月5日颁布的2007/46/EC指令框架认可的机动车辆及其拖车。
- 欧盟 2003年5月26日颁布的2003/37/EC指令承认的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及其拖车,可互换拖的机械以及他们的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和
- 欧盟2002年3月18日颁布的2002/24/EC指令相关认可的2轮或3轮机动车辆并取代92/61/EEC 指令。
5. 物品中能直接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橡胶或塑料部件,在正常或合理的使用条件下,列表中任一PAHs的含量超过1mg/kg(重量计,占部件的0,0001 %),此物品将不得上市。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产品
-运动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球拍
-家用器具、手推车、步行支架
-家用工具
-服装、鞋类、手套、运动服装
-表带、腕带、面具、头箍
6. 玩具,包括儿童运动器材和儿童用品,如果其中的橡胶或塑料部件能直接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在正常或合理的使用条件下,列表中任一PAHs的含量超过0.5mg/kg(重量计,占部件的0,00005 %),将不得上市。
7. 第5条和第6条的内容,不适用于在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物品。
8. 到2017年12月27日,委员会依据*新的科学信息,审核第5条和第6条中的限值,包括PAHs的迁移,可替代原材料的信息,适当情况下,会修订以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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