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电磁兼容性(EMC)指令
89/336/EEC电磁兼容性指令( Directive of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于1989年5月1日颁布,1996年1月1日开始强制性实施,于2007年7月20日废止。在2009年7月20日之前所有旧的电磁兼容指令都需更新为*新的2004/108/EC。
电磁兼容性指令要求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及装有电气、电子元件的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发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以免干扰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以使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运行(亦即,能抵抗由其他设备所发射出的、低于工业标准所允许的限值的电磁波干扰)
电磁兼容(EMC)指令产品范围
(1)EMC指令涉及的产品
家用电器及家用电子设备
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
工业制造设备
移动无线电设备;
移动无线电通讯和商用无线电话设备
医疗和科学器材
信息技术设备
电信网络和器材;
照明设备和荧光灯
航空和航海无线电器材;
电化教学设备。
作为*终的整机产品如:仪器仪表装置、设备、器具、器械、器件等产品,只要是单独作为电气设备放市场销售的,都要符合EMC指令。
属于上述目录中任何一种的产品,一般都需要符合EMC的CE指令要求。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2)EMC指令不涉及的产品
1)不具有直接功能的部件:
a)电气电子电路中电气电子构成形式部分
电阻、电容、线圈
电子管、晶体管、半导体闸流管、三端双向可控硅开关元件等;
集成电路
b)电缆和电缆附件。
c)继电器。
d)插头、插座、接线板等。
e)发光二*管、液晶显示器等
f)简易机械自动调温器
2)具有直接功能的类似部件
a)计算机系统的插件程序卡、微处理器卡、中央处理单元卡/主板、电子邮件卡、通迅卡等
b)可编辑逻辑管理器;
c)电梯控制器
d)电机(除感应电机外);
e)计算机磁盘驱动器;
f)自控设备电源(PSU)
g)电子温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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