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EN71电池指令设计自带电池的儿童玩具,带蓄电池的电动童车玩具。
1)现行电池指令91/157/EEC & 93/86/EEC & 98/101/EC简介
为严格限制电池汞含量及提升旧电池收集与循环再造,减少甚至完全防止电池与蓄电池释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料,欧盟于1991年3月18日制定完成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后又发布其修订指令93/86/EEC和98/101/EC。
91/157/EEC及其修订指令93/86/EEC、98/101/EC的主要内容是建立闭环系统对电池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促进电池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铅、镉、汞含量超过规定限量(铅>0.4%,镉>0.025%,汞>25mg/cell)时则须有重金属含量及分类处理之标识使用电池的设备应从设计等方面确保所用的电池在设备废弃之后易于拆除。
玩具EN71认证电池指令要求
1.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5mg/kg)的电池与蓄电池(汞含量不超过2%的钮扣电池除外)
2. 从1999年1月1日起禁止再将汞含量超过0.0005%(5mg/kg)的电池与蓄电池投放市场
3. 从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将下列电池和蓄电池投放市场
——单个电池含汞超过25mg,但碱锰电池除外
——镉含量超过0.025%的电池和蓄电池
——铅含量超过0.4%的电池和蓄电池
——汞含量超过0.025%的碱锰电池。
结合现在已经进入2007年,指令的要求可以理解为从现在起电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必 须符合如下要求
①汞含量必须达到小于等于0.0005%(对钮扣电池则应小于等于2%)的要求
②镉含量超过0.025%或铅含量超过0.4%的电池与蓄电池应按93/86/EEC的要求进行标示,如果没有相应的标示则为不合格。
2)玩具EN71认证电池新指令2006/66/EC简介
2006年9月26 日,欧盟公布了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新指令要求从2008年9月 26起废止现行的电池指令91/157/EC及其修订指令93/86/EEC,98/101/EC,同时引入生产商责任及标签规定。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电池指令转化为国内法令。新电池指令扩大现行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该指令主要目的为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和废蓄电池的措施,减少此类物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以促进环境保护。该指令禁止销售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并制定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的相关规范,进而提高废电池及废 蓄电池的回收及循环再造率。
指令规定从2008年9月26日起成员国应禁止销售下列电池
1. 汞含量超过0.0005%(5mg/kg)的所有电池及蓄电池(汞含量小于2%的钮扣电池除外)
2. 镉含量超过0.002%(20mg/kg)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使用于紧急报警系统、医疗设备以及无线电动工具者除外)。
电池生产商应向消费者提供易于辨识的标示,从2009年9月26日起镉含量超过0.002%(20mg/kg)、铅含量超过0.004%(40mg/kg)及汞含量超过0.0005%(5mg/kg)的电池、蓄电池及钮扣电池须加電金属化学符号Cd、Pb或Hg于垃圾桶画叉标识下方,表明不可弃置在垃圾桶。
所有已耗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均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携电池的总回 收率应达25%,2016年9月26日达45%。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指令,假若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 被视为电池生产商。
自带电池的儿童玩具,带蓄电池的电动童车玩具都将受到新的电池指令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