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法规
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法规(EU)2017/1000,对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修订,新增一项限制物质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根据该法规,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欧盟 REACH 法规( 附件XVII新增以下条款
根据(EU)2017/1000,
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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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要求 |
68.全氟辛酸(PFOA)
CAS号
EC号206-397-9及其盐类。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化学式为C8F17-,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
,X=F,Cl,Br
(=O)OH,(=O)O-X’或者F2-X’(X’=任意基团,包括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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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4日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020年7月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含量等于或超过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等于或超过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a)另一种物质,作为组分
(b)混合物
(c)物品。
3.针对以下产品,第1段和第2段的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a)2022年7月4日,针对
(i)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
(ii)乳胶印刷油墨。
(b)2023年7月4日,针对:
(i)用户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纺织品
(ii)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
(iii)血浆纳米涂料。
(c)2032年7月4日,针对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性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器械。
4.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EC)No 850/2004法规附件I 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
(c)根据该法规Article18(4)点(a)到(f),被用作独立的中间体
(d)作为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被用作
(i)生产93/42/EEC指令范围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ii)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板的摄影涂层
(iii)半导体光刻过程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过程
(e)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压缩灭火泡沫混合物,或被用于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
5.2(b)段不适用于以下灭火泡沫混合物
(a)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
(b)根据4(e)生产的,当用于培训用途,对环境的排放量*下滑,且收集的污水可安全处置。
6.2(c)段不适用于
(a)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根据4(d)(i)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c)涂有(d)(ii)所述的摄影涂料的物品
(d)4(d)(iii)所述半导体或化合物半导体。 |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具有高摩擦阻力、低介电能力、耐热性、耐化学试剂、表面能低等性质,被广泛用于含氟聚合物和氟橡胶生产,灭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剂,或者纺织和造纸生产中提供防水、防油、防污性能。
2013年6月14日,PFOA被归类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并在2013年6月20日被加入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
2014年10月17日,德国和挪威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议将PFOA加入REACH附件XVII,对PFOA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加以限制。
2015年8月及12月,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委员会(SEAC)相继发布其观点,对提案中的限量和管控范围进行了调整。这些观点在2016年1月12日被提交给欧盟委员会。基于这些观点,委员会认为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生产、使用和投放市场,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应该加以限制。
PFOA相关物质之一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衍生物,鉴于已在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EC)850/2004中进行了管控,因此不再通过REACH附件XVII重复限制。
此外,在生产碳链长度小于等于6个碳原子的全氟化物时,会不可避免的产生PFOA,这部分用途因此也被豁免。
目前尚无对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提取和分析方法,对于PFOS的分析方法CEN/TS 15968:2010将被调整以适用于PFOA。
该法规从官方公报发布第20天开始生效,2020年7月4日之后无法满足相关限量的氟橡胶、灭火泡沫和纺织品等,将被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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