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296家用电器检测报告

百检网 2021-09-30

  GB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目前,在家用电器产品的铭牌、包装、使用说明书等“软质量”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和安全使用,不仅误导消费者,有些甚至会引发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和环境的严重事故。

  国家强制性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引言指出“本部分所认可的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在注意到制造商使用说明的条件下按正常使用时,对器具的电气、机械、热、火灾以及辐射等危险防护的一个国际可接受水平,它也包括了使用中预计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并且考虑电磁干扰对于器具的安全运行的影响方式”。意即“家用电器的安全”是一个相对安全的概念,如果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不全面或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前不仔细阅读说明书,则*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安全构成威胁,对产品实现其预定功能造成不利的影响。

  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是现行指导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编制消费品使用说明的主要依据和准则,于2008年11月13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就该标准中相关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 前言

  (一)在GB 5296系列标准中,目前只有7个成员,它们分别是:

  1、GB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2、GB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3、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4、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与服装使用说明》

  5、GB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6、GB5296.6-200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7、GB5296.7-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7部分:体育器材》

  (二)本标准为GB 5296的第2部分,应与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配合使用。本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中5.1.4、5.2.3和5.3.12为推荐性,其余章条为强制性的。

  二、核心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由国内生产或国外进口的产品。此处的产品是指由不熟悉用电危险的人使用的家用和类似场合(商店、轻工业、农场和酒店等)的电器。

  (一)基本原则

  1、不可分性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它与产品的质量是密不可分的。使用说明的基本内容和总要求应符合GB 5296.1的规定。

  2、真实性

  使用说明应真实地介绍产品的所有相关特性,其中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同时,也不能借助使用说明来掩盖产品设计本身的缺陷。

  3、简洁性

  使用说明应简明、准确、易于阅读和理解,不应采用大众所不熟悉的语法结构和文字。

  4、正确使用及维护保养

  使用说明应能指导使用者安全正确使用,以免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安全事故的出现。另外,通过阅读使用说明应能减少产品的故障和损坏,并妥善安放和保养家用电器。

  (二)使用说明的内容

  使用说明的内容除了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4706(所有部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1、产品

  a. 名称:产品应标注名称,且名称应体现产品的真实性,并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例如:电冰箱(错)——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正确)雅乐炉、盘香炉(错)——烹饪器具、电灶(正确) b. 型号:产品应标注型号。

  b. c. 安全指标:产品上应标明该产品所适用的安全标准规定标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规格。产品上所标注的指标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例如:标有“Ⅱ类设备”符号的器具,其电源软线就不能采用两*带接地的插头线。

  c. d. 图形符号(推荐性要求):产品上的各种操作和调节图形符号的标注应符合GB/T 5465.2《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图形符号》和GB/T 16273.1《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等的相应规定。以便用户识别理解,避免引起混淆和误导。

  d. e. 安全警示:对于因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应有安全警示。例如:在冷热饮水机的热水出口处标示的“小心烫伤”警示标志。具体的标志类型、颜色和字样大小等,参见GB 5296.1-2005。

  e. f. 制造商的名称: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对于进口产品,则应标出原产国或地区。(该条款将上一版的产品“生产者”改为“制造商”)

  f. g. 生产曰期: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曰期或生产批号,以便向消费者明确提供产品的生产曰期距消费者的实际开箱使用时的时间间隔。有产品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应注明。该章节删除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安全认证标志”(原4.1.7,4.1.8)

  2、销售包装

  a. 名称: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

  b. 型号: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型号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

  c. 色别指示(推荐性要求):产品本身的颜色可以通过诸如:文字、颜色和预留孔等来显示产品的色别。

  d. 包装外型尺寸和产品毛重:大型产品的包装上应注明包装箱的外形尺寸和产品的毛重,以备在储存和运输时核定承重能力和堆放高度等。

  e. 储运标志:在对货品进行储存和运输时,如果有特殊要求,则应按照GB/T191的规定标注图形标志。

  g. 包装开启指示:对于对包装开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以通过使用文字、图示(例如:箭头)等标注包装开启指示。

  2、销售包装

  a. 名称: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

  b. 型号: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型号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

  c. 色别指示(推荐性要求):产品本身的颜色可以通过诸如:文字、颜色和预留孔等来显示产品的色别。

  d. 包装外型尺寸和产品毛重:大型产品的包装上应注明包装箱的外形尺寸和产品的毛重,以备在储存和运输时核定承重能力和堆放高度等。

  e. 储运标志:在对货品进行储存和运输时,如果有特殊要求,则应按照GB/T191的规定标注图形标志。

  f. 包装开启指示:对于对包装开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以通过使用文字、图示(例如:箭头)等标注包装开启指示。

  g.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对于进口产品,则应标出原产国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h. 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I、 产品标准编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在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明示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编号。应注意标准版本和标准年份的正确标注。

  3.使用说明书标注(编制)

  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厂家向用户承诺的一种技术法律文件,如果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产品使用说明书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法律依据。因此,在使用说明书的封面或首页上宜标注如“使用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请妥善保管”等字样,并且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保证真实可靠,与产品本身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a. 名称: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产品名称。

  b. 型号: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产品型号。对于同一系列、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使用同一版本使用说明书时,其不同之处应以适当方式注明。

  c. 性能特点: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概述产品的结构、尺寸、用途、功能、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指标。

  d. 部件介绍:使用说明书应对与使用有关的主要部件或功能单元结构进行必要的介绍。如果多次重复出现某一部件或功能单元,则其名称应前后一致。可采用图解和文字说明的方式。

  e. 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应按正确的操作程序和步骤,详细描述使用方法。对于文字表述难以理解之处,可以在对应的文字旁配图解,以避免误操作。

  f. 注意事项:使用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的目的就是提醒和警示用户。为了便于用户理解,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配图解。但涉及到安全问题时,其警示内容应符合GB 4706.1和GB 5296.1中相关条款。该条款对“注意事项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增加了下述条款:“有安全期限要求的产品,应以安全警示方式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和“不当的处理,处置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等内容。

  g. 保养和维护:为了保证产品在其寿命期内能安全地实现其预定功能,使用说明书中应提供产品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知识。对于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常见故障和问题,应给出相应的判断、检查和修理步骤和结果。对于在用户现场难以由用户或维护人员实施的工作,应提供有关产品售后服务的事项。

  h. 安放和安装:对于有安放和安装要求的产品,例如:空调器、热水器和冷藏冷冻箱等,应提供安放和安装的详细说明(环境、位置、接地和专业人员等)。产品安装有国家相关强制性安装标准的,例如:GB 20429-2006《电热水器安装规范》,应符合相关要求。

  i.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对于进口产品,则应标出原产国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j. 执行标准编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在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明示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编号。应注意标准版本和标准年份的正确标注。

  k. 生产许可证和编号: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与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编号一致。

  l. 其他要求(推荐性要求):中文使用说明书的封面或首页上,宜标注如“使用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请妥善保管”等字样。

  三、使用说明的形式

  对于在产品上、包装上的使用说明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压印、粘贴、永久固定和印刷等。随同产品提供的信息资料目前已不局限于用纸质做载体,除了纸质使用说明书外,其他内容可由非纸质载体(如光盘、企业网站等)提供。

  四、编制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一)文字

  1、规范汉字。

  2、如同时使用汉语和外文,则外文的高度应小于汉字的高度。

  3、如同时使用汉语和外文,则每种语言的说明应清楚地分开。在国内少数民族地区销售的产品,可提供与汉语相对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说明。

  (二)图示和表格

  1、图示、表格应与文字说明有对应关系。

  2、一个图示只能表示一个功能信息。

  (三)图形符号

  图形符号和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用文字解释其含义。

  (四)目次

  超过一页,编写目次。目次的标题与正文的标题一一对应。

  (五)文字要求

  标题的尺寸不小于正文。

  正文,文字高度不小于3.2mm(小5号字)。

  安全警示应特别醒目,应采用黑体字。“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词应明显大于正文。

  五、耐久性要求

  (一)使用说明的文字、标志、图形符号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始终清晰、醒目。

  (二)标注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始终牢固,不易脱落。

  (三)使用说明书应保证在产品的寿命期内,可提供使用者频繁翻阅而不破损。

  六、测试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明了(公司名称、地址、样品名称、报告语种、取报告方式为必填内容,如出英文报告需提供相关英文信息,如无英文公司名及地址且翻译有困难,可委托我公司翻译)如需同时出具中文及英文报告,需收费用RMB100元

  (2)寄样(1到2件)、成品我司将代为拆分并告知拆分材料数量

  (3)确认报价单信息并签字盖章回传(Fax:0755-22639141)

  (4)测试

  (5)测试合格。测试周期7-12个工作日, 出具测试报告以*长时间为准

  (6)测试完成后,实验室相关人员会先以邮件方式发出报告电子档到贵司邮箱,之后按申请表上客户选定的取报告方式处理。

  (7)确认收到报告正本,报告上传我司网站

  (8)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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