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它不像散装食品那样让人容易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等,无法让人直观地辨别这种食品,并感受到食品的质量好坏。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说明该食品有关情况的标签,以保证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来讲,就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如实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不管是原来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都有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该法律条文的释义如下: **,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第二,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该说,法律并没有对过期原料是否能用于加工食品做出很明确的规定。对释义的理解如下:一、超过保质期而且已经变质的、或者超过保质期且企业没有经过严格的重新检测评估即投入生产的,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保质期、但经过检测各项指标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允许用于加工食品.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不可以经营的(销售,包括出厂)。 想了解更多检测认证相关资讯或者是有产品想要申请检测认证的欢迎拨打百检网热线:400-101-715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