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规定,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品。但是在海运运输过程中,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可以按照普货运输:
一、SP188条款如下:
(a)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20Wh;
(b)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100Wh。
受本规定限制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2009年1月1日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除外,该日期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根据本项特殊规定运输而无需作此标记;
(c)每个电池或电池组都是经证明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中每项试验的要求的型号;
(d)电池和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的之外,应使用内容器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保护电池和电池组防止发生短路。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容器内与导电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内包装须装在符合第4.1.1.1、4.1.1.2和4.1.1.5规定的坚实的外包装内;
(e)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害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时,设备应使用坚实的外容器包装,容器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设计也与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之已有相当的保护;
(f)每个包件均须作出以下标记,除非包件内的纽扣电池是安装在设备上的(包括电路板),或设备安装的电池不超过四个,或设备安装的电池组不超过两个。按此理解满足条件的锂电池需按危险货物进行订舱并运输,但运输过程中可免除危险货物对于包装、积载隔离等方面的要求
(g)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组外,每个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1.2米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造成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
(h)除非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包件总重不得超过30千克。本规章上文及其他地方使用的“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阳*中锂的质量。
总之就是锂离子电池通过了UN38.3的测试,并且锂含量不超过要求值,加上正确的包装等,就可以按照非危险品运输。
二、《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
试验项目 | 章节号 | 标准要求 |
高度模拟 | 38.3.4.1 | 要求电池和电池组无渗漏、无排气、无解体、无破裂和无起火,并且每个试验电池或电池组在试验后的开路电压不小于其在进行这一试验前电压的90%。有关电压的要求不适用于完全放电状态的试验电池和电池组。 |
温度试验 | 38.3.4.2 | 要求电池和电池组无渗漏、无排气、无解体、无破裂和无起火,并且每个试验电池或电池组在试验后的开路电压不小于其在进行这一试验前电压的90%。有关电压的要求不适用于完全放电状态的试验电池和电池组。 |
振动 | 38.3.4.3 | 要求电池和电池组试验中和试验后无渗漏、无排气、无解体、无破裂和无起火,并且每个试验电池或电池组在第三个垂直安装方位上的试验后立即测得的开路电压不小于在进行这一试验前电压的90%。有关电压的要求不适用于完全放电状态的试验电池和电池组。 |
冲击 | 38.3.4.4 | 要求电池和电池组无渗漏、无排气、无解体、无破裂和无起火,并且每个试验电池或电池组在试验后的开路电压不小于其在进行这一试验前电压的90%。有关电压的要求不适用于完全放电状态的试验电池和电池组。 |
外部短路 | 38.3.4.5 | 要求电池和电池组外壳温度不超过170℃,并且在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6小时内无解体,无破裂,无起火。 |
挤压/撞击 | 38.3.4.6 | 撞击(适用于直径大于等于18毫米的圆柱形电池) 要求电池和电池组外壳温度不超过170℃,并且在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6小时内无解体,无起火。 挤压(适用于棱柱形、袋装、硬币/纽扣电池和直径小于18毫米的圆柱形电池) 要求电池和电池组外壳温度不超过170℃,并且在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6小时内无解体,无起火。 |
过充电 | 38.3.4.7 | 要求充电电池组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7天内无解体,无起火。 |
强制放电 | 38.3.4.8 | 要求原电池或充电电池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7天内无解体,无起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