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申报责任备案-产品百检网-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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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人体试用安全性评价)、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实验。
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资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1 | 行政许可申请表 |
2 |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3 |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的外文版及中文版以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承诺) |
4 |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5 |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
6 | 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
7 | 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8 | 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能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
9 | 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
10 | 产品技术要求及配方(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配方的确(EZ)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用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
11 | 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
12 |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
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无产品说明书或将内容印制在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申请人申请延续
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 流程:
- 在华申报责任备案
- 产品百检网
- 报批
- 4.1受理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4.2报批资料
-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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