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详细内容:
在注册要求方面,欧洲市场上每年累计产量或进口量达到一吨或以上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提供该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欧盟要求他们提供相关技术档案,该技术档案应包含该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及遇到危急情况有效管控的方法。对于产量或者进口量超过每年十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额外提供附有该化学品安全评估说明的《化学品安全报告》。
评估方面,管理部门将审阅在注册登记中收集之测试方案,以决定是否对该化学物质进行进一步的测试,并评估注册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技术档案评估)。对于选定的化学物质,如果怀疑会对人体或环境存在危机,评估部门便会要求业界提供该化学物质更多相关信息。评估可引导更多关于限制或授权过程中之决定/行动。
限制性规定是该体系的安全网。任何本体形式的、配制品形式或成品形式的化学物质,根据欧盟范围内生效的限制规定,如果该物质将对健康或环境带来无法接受的危害时,可限制该物质在某些产品中使用,或者限制消费者使用,甚至完全禁止使用。
REACH法规实施时间表
日期 | 事宜 |
2007年6月1日 | 《REACH法规》生效 |
2008年6月1日 |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将开始服务 |
2008年6月1日至12月1日 | 针对“分阶段物质”预先注册期 |
2010年11月30日 | 针对以下类别化学品之注册登记*终期限: |
(1) 每年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化学物质 | |
(2)每年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致癌、诱导有机体突变或对生殖能力有毒害之化学物质(CRM**及第二类) | |
(3)每年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00吨的对水生生物有高度毒害,可对水生环境构成长期负面影响的化学物质(R50/53). | |
2013年5月31日 | 每年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00吨的化学物质注册登记*终期限 |
2018年5月31日 | 每年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化学物质注册登记*终期限 |
在注册*后期限之前进行自愿登记当然是可以的,而在2008年6月1日后正式接受课提交注册文件。
新化学物质必须在投放市场前进行登记,注册登记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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