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不能“任性”!

百检网 2021-10-27

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或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就机动车检验检测有关规定,向全区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发出提醒告诫。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检测协会:


机动车检验检测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经过连续治理规范,从业乱象得到遏制,依法从业意识增强。但是,一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强制服务、指定维修等问题仍较突出,群众反映仍较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机动车检验检测协会从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就机动车检验检测有关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加强收费自律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对照文件执行,纠正违规收费行为,主动退还多收费用。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与提高服务效能相结合,引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构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规范收费行为,做好明码标价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12315)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不得捆绑其他中介服务类收费项目一起集中公示。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收任何费用。


三、强化主体责任,公平有序竞争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车主、中介服务机构等送检的车辆要按照“先来后到”顺序,进行公平、公正检验;要设置告知牌,告知群众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自行选择修理厂维修;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一次性告知车主或经办人车辆所有不合格项目;不得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更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车辆替检、降低检验标准、伪造篡改检验数据;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与职能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与中介等服务机构之间不得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具有较大市场份额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


四、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便民措施,提供“一窗式”服务,实现“一次排队、一次办结”,公示本业务办理点办理业务范围;设置免费导办为群众提供咨询导办服务,设置可自行选择中介代办的提示标牌,设立绿色通道(绿色窗口),设置明显标志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及新能源汽车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场所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代办服务的,要落实中介服务机构与车检业务大厅“三分离”措施(经营场所分离、收费窗口分离、业务人员分离)。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场地秩序及人员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禁止与非法中介互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并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打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扩音喇叭、悬挂横幅标语、摆放宣传展板等形式,向办事群众宣传非法中介的危害性,引导群众拒绝非法中介代办;要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中介以及非法中介与工作人员勾结欺诈群众的线索,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执法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依法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对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暂停、吊(撤)销资格许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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