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有关要求,现将《自然资源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关于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有关要求,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清理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所有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同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改革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国发〔2019〕25号文件公布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分类推进涉及自然资源管理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
(一)自然资源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1.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事项,推进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国土空间规划局)
2.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3.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4.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5.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6.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7.关于“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责任单位:矿业权管理司)
8.关于“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责任单位:矿业权管理司)
9.关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测绘仪器检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国土测绘司负责**测绘资质审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乙级及以下测绘资质审批)
10.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
(二)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1.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事项,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抓紧全面梳理现有审批流程,明确具体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并及时对外公开。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实行告知承诺,自然资源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国土空间规划局)
2.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3.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4.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5.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6.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7.关于“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事项,积*探索采取委托等方式,将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任单位: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矿业权管理司)
8.关于“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授权,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矿产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任单位: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矿业权管理司)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和单位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强化抽查结果公示运用。
(二)加强信用监管。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特点,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加强重点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增强监管威慑力。
(四)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部机关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部本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改革试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改革试点工作,部机关有关司局要及时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沟通、指导和支持。
(二)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根据立法工作权限和程序,推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固化改革成果。
(三)完善配套措施。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审批服务标准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等相关工作,抓紧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提高试点各项改革举措的协同性,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