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百检网 2021-10-27

  日前,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化辽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立足辽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结合深化环境监测改革需求,构建责任体系,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改革机制,完善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责任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致函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约谈的县(市、区),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提出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等处理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市级党委和政府。被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约谈的地区,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及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处理。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履行监管责任,并进行信息共享。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其环境监测行为。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移送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坚决防范和惩治不当干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当干预行为,并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存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对干预进行留痕和记录的责任与义务,应对影响、干扰或授意干预监测活动等不当行为进行全程留痕,全面如实记录干预的实施主体、具体方式等相关内容,并报送同级党委和上级机关或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七)统一环境监测网络与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辽宁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沟通协调,积*推动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其他各类机构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汇总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依法统一发布全省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要建立合作机制,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实、移送、立案等环节做好有效衔接。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化设置排污口、监测孔及操作平台,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对为其提供服务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监测数据直传平台,完善相关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等有关信息直传至国家平台。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建设全省统一的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并逐步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全国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其正常运行,出具数据真实准确,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要求,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其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分析人员是数据质量的**责任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直接责任;数据、报告的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是主要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通过违法违规操作故意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活动正常开展的,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不予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和运输、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环境监测活动全要素量值溯源与传递,以及全过程质量控制。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标准规范要求,并建立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等质量控制体系。环境监测机构应规范标准物质的采购及使用管理,环境监测活动中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设施运营维护机构纳入市场监管名单,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采用智能化实时动态管理控制等技术手段,建立排污单位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机制,通过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严惩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指使、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纳入环境违法联合惩戒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设备运维机构,或配合弄虚作假的监测仪器设备供应商,列入监测服务“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以新闻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排污单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设备设施运营维护机构等各类责任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高各方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拓宽举报渠道,研究开辟网络、微信等举报方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服务行为,推动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设立和有序运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和约束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者的监测行为,营造健康、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省市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建立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机制等,严厉打击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探索研究环境监测人员从业行为规范及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规范,推进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及运行。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及保障体系。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污染源实时在线监测网络,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24小时监管,强化自动监控等技术手段在监管执法中的运用。强化并完善省级环境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结合现有资源建设环境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组团,提高环境监测技术和质量控制水平。强化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承担东北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及自动监控等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鼓励科研单位申报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对已发布的与《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将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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