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06年9月26日颁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已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其中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5ppm)的电池或蓄电池;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20 ppm)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除外)。
若电池、蓄电池存在以下情况:镉含量>0.002%,或铅含量>0.004%时,需按下图进行标识,并标注元素的符号。电池指令对于标识尺寸也有明确规定,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打叉轮垃圾桶标志的四分之一。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新电池法草案,拟废除欧盟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将其关于电池的管控要求从“指令”转变为“法规”。该草案将电池重新划分为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及工业电池四类。新电池法草案仍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中汞和镉的限制,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拟进行更新。
◆ 有害物质新的限制要求如下:
此外,该修订草案还对电池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提出新的要求,包括针对碳足迹、再生原材料、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草案对于电池标签和信息、电池废弃物管理、电池信息追溯等方面也提出目标和要求。
草案目前正接收公众意见,咨询期将于2021年3月1日结束。
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