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标准委获悉,
(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和此前地方标准管理的依据即1990年9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内容全新,变化巨大。
《办法》第三条对地方标准范围和推荐性属性的表述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办法》对于地方标准水平的要求十分明确。第五条规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同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地方标准和市场的关系,相关表述也在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五条规定:“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按照《办法》,地方标准的项目来源渠道更加多元。第八条的表述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办法》对地方标准的管理更加严格,在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开放、透明、公平,内容的科学合理等方面均提出相应的要求。
《办法》共二十九条,是对2015年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后我国地方标准化工作成果以及2018年新《标准化法》实施成果的总结,适应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