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是一类重要的市场化标准。截至目前,本市已有54家社会团体发布并公开了360件团体标准,全国已累计有558家社会团体发布并公开了12688件团体标准。
2017年11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首次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2019年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本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制度和要求,为团体标准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办法》亮点:
(一)突出了市场主体的地位和责任。《办法》指出,“社会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提供或服务正式提供前,主动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凸显了团体标准本身的市场性。《办法》提出,社会团体要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团体标准,要求“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和团体标准的融合。
(三)强化了对团体标准的监管要求。明确指出,“社会团体应当确保发布的团体标准内容版本具有**性,团体标准内容版本出现不一致的,以自我声明公开的为准”,*大促进了标准公开和监督实际工作的开展。
(四)对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晰。《办法》作为市场监管局与民政局联合发文,突出强调了两部门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