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市场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共计12起案例。其中**例中海南省消防协会及21家会员单位因
第十例中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尽责,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现将2020年市场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公布如下: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21家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自律公约》《信用管理办法》《自律价决议》,约定消防检测服务的*低限价。当事人排除、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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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白沙南大洋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电站锅炉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沙南大洋实业有限公司使用1台不合格电站锅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琼海鹏博置业有限公司道纪海景大酒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2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琼海鹏博置业有限公司道纪海景大酒店通过博鳌道纪酒店微信公众号推出限量抢购活动。198元、298元、398元养生套餐预售客房广告中含有“养肺抗疫”“在保养肺脏、预防肺病方面有很好的疗效”“艾灸养肺益气,有治疗呼吸系统的功效”医疗用语字样。当事人未经卫生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琼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白沙牙叉新醉爽酒楼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沙牙叉新醉爽酒楼非法收购鼯鼠、黑水鸡、黄猄等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野生动物、罚款26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陵水新村文新玻璃钢船修造厂未经审批擅自建造船舶案
2020年9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陵水新村文新玻璃钢船修造厂正在建造小型船只5艘,且无法提供建造船舶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船舶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澄迈美亭椰林春酒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米酒案
2020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澄迈美亭椰林春酒厂生产的“椰寨情”牌广东米酒生产工艺及标签不符合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的标准和质量要求,且未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5298瓶米酒和1袋甜味宝牌食品添加剂复配甜味剂、没收违法所得0.55万元和罚款10.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机油案
2020年6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车库内,有464瓶7种不同型号的侵犯“Mobil”、“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机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作出没收侵权车用机油464瓶、罚款人民币20.9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鸣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钢筋案
2020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在海口市面前坡(B0501地块)棚改回迁房项目工地检查发现,鸣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4种规格型号(φ8mm、φ12mm、φ14mm、φ16mm)钢筋,系假冒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钢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他人厂名厂址钢筋104.62吨、罚款36.8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刘××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刘××经营的电缆仓库有四种不同品牌、规格的不合格电缆共计17937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7937米不合格电缆、罚款177.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海中莘认证有限公司在对海南聚禄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1】海南茂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黄腐酸钾有机水溶肥产品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南茂丰生物科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腐酸钾有机水溶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0吨不合格黄腐酸钾有机水溶肥产品、罚款4.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2】三亚广百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三亚广百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广百纳超市”购物袋,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批)》规定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有关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百纳超市”购物袋27.8公斤,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