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市场监管总局开出又一重磅罚单

百检网 2021-10-28

“利用垄断地位提高供水设施建设价格;拖延办理居民小区用水手续而以非居民用水价格向开发商收取水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2月18日消息,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的相关线索后,就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涉嫌垄断问题立案调查。


2020年1月21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2495422.79元。


反垄断局官网公开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由政府划定的供水区域内享有**经营权,所提供的商品基本不具有可替代性;当事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定交易的行为,向建设单位提交了供水设施建设材料报价表后,对因不认同预算报价而未与当事人签订《供水合同》或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建设供水设施的住宅项目,拒绝办理抄表到户手续等。“当事人以不予办理抄表到户手续为手段实施惩罚,这不仅在客观上对其他施工企业在该供水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形成了明显阻碍,侵害了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施工企业的权利,还严重损害了终端用水户的利益,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加重了群众购房负担。”


《决定书》称,当事人凭借在红河州政府划定的供水区域内**供水的市场地位,将由其进行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设施施工建设,作为履行抄表到户义务的前置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限制了交易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其违法行为虽经蒙自市政府及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多次协调,但仍自2014年持续至2018年,长达4年之久,且对多家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应从重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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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1820856.6元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水务集团高淳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0〕7号)高淳水务处罚决定书.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市监反垄断案〔2020〕7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南京水务集团高淳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37115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洪浩


注册资本:391.5万元


成立日期:1990年11月2日


营业期限:1990年11月2日至******


经营范围:自来水、纯净水生产、供应;给排水设备销售、安装,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涉嫌限定交易的行为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调查期间,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了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取了相关文件、合同、凭证等书证材料。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0年1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高淳区所辖地域范围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反垄断法》,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相关市场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南京市高淳区行政所辖地域范围。


1.相关商品市场。高淳区域虽然实际存在少部分自备水源供水和购买桶装水用于生活饮用等情况,但自备水源供水数量少且不在市场销售,桶装水主要用于饮用且价格高,难以替代当事人提供的自来水供水服务。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当事人的依赖所在,也是当事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的基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确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依据高淳县人民政府和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签署的《关于将高淳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划转给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备忘录》,当事人拥有在高淳区所辖地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是南京市高淳区**从事自来水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高淳地区的用户不可能选择其他地区的自来水公司提供服务。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南京市高淳区行政所辖地域范围。


3.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拥有**供水特许经营权,是高淳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提供者。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当事人在高淳区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当事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在供水工程的设计和监理环节,当事人限定房地产企业与当事人指定企业进行交易。经查,自2014年以来,当事人在向房地产公司供水过程中,指定南京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和南京建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给排水工程设计和监理。为方便合同签订,当事人直接将印有南京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和南京建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空白制式合同提供给房地产公司,让其签字盖章。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账户信息也由当事人提供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过程中,未和设计、监理单位有沟通与交流。


2.在供水工程的施工环节,当事人限定房地产企业与当事人指定企业进行交易。2015年以来,在小区供水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后,当事人指定南京新开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之前指定南京丰源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公司所开发小区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费用以及对公账户通常由当事人直接告知房地产公司,而非由施工单位告知。房地产公司在施工单位和工程材料的选择上没有主动权。


另查,当事人2016年度销售额为45,521,416.1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将高淳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划转给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备忘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南京市高淳区城市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3.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南京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0家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项目合同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指定交易的垄断行为。


4.当事人提供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证明当事人2016年度的销售额。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限定交易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其一,当事人限定交易的行为并非满足工程安全要求所必需。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当事人指定企业之外,市场上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同样可以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服务。其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市场原则,当事人没有征求房地产公司的意见,直接指定相关企业和他们合作,违背自愿原则。当事人限定交易的行为缺乏正当理由,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820,856.6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通过所在地任意一家农业银行网点解缴入库。在办理解缴款时,转帐支票(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101002010120019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华茂大厦支行,转帐支票(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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