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苍南一企业因伪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被罚款人民币54500元,那么这家企业缘何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调查取证
2020年11月,苍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提供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与平时看到的存在较大差异,怀疑该用人单位涉嫌伪造检测报告,决定对该企业深入调查。通过调查发现
据了解,该企业从事标牌外贸加工业务,每年要接受验厂,验厂时需要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资料。由于场所检测和人员健康检查需要较长时间,为了能尽快、顺利通过验厂,就委托一家企业管理服务公司伪造了检测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县卫健局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三十五条**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工作的依据,是职工劳动条件的反映,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管理现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强源头防控和日常管理,把职业健康工作落到实处,*大限度地降低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不管是企业还是采样技术人员,对检测的数据应该以真实的情况对待,如果数据弄虚作假,你有没有想过会造成什么后果,有可能就是因为你虚报了检测数据,从而导致了职业病的发生,进而导致了很多家庭的灾难?那么你的良心何在?道德何在?所以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时,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如果弄虚作假,等于掩耳盗铃,一旦有职工出现职业病,将是卸不掉的负担,不可能实现安全发展,同时还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触碰安全生产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