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分包的具体事宜;CCC认证标准使用规范;*新市场总局回复来了,同名或相似的地方标准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之间是否能共存?...
关于39号令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请问上述条款是允许分包给没有CMA资质但是有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吗?分包给无CMA资质的机构,还可以加盖CMA章了吗?如果分包方没有CMA或CNAS资质,如何判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烦请回复,谢谢!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其中,“条件”是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条件;“能力”是指实际承担并完成相应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总局领导,你好。TSG11-2020 附件F中F3.9锅炉环保中(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已经达到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制造单位保证后续生产的锅炉与测试产品完全一致的,可以只提供锅炉产品测试报告),请问: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当制造单位对于本单位生产的某一型号产品进行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测试结果达到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制造单位保证后续生产的锅炉与测试产品完全一致,那么此制造单位生产的其他这一型号的锅炉在安装监检时,可以不再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只需要提供已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报告?
F3.9指某一型号锅炉通过锅炉产品能效测试,且同时测试的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已经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可以只提供锅炉产品测试报告。对于后续生产的完全一致的该型号锅炉产品,也无需提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报告。
您好,是认证监督局吗?我们想核实一下现在的玩具3C标志印刷实施规则是什么,我们的玩具产品有3C认证,被天猫商城抽检了,其他都合格就说我们的CCC标志下方没有添加工厂代码,权威发证机构和检测中心明确的告诉我们是新规定是可以不需要添加工厂代码的,但是我们已经向天猫提交国家认证监等等的公告实施规则文件反馈,他们却拿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18年的矢量图告诉我们不合格以下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c/2018-11-15/553292.shtml 第19项玩具、童车类CCC认证标准使用须知。实在是反馈维权不了,只能在这里求助了
您好,留言收悉。根据2020年6月1日《认监委关于发布玩具、童车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自2020年7月1日起,获得CCC认证的玩具加施CCC标志时不再要求标注工厂代码。
关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与标准状态
1.2017年《标准化法》修订版出台后,当前实施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否仍然是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的文件?
2.国家标准发布后,若地方部门再行制订同名或相似标准,是否属于违反《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3.国家标准发布后,相应的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是否等同于“自动废止“?即相应的标准是否需要进行废止公示?是否进行废止公示影响该标准的实际有效性吗?
4.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存废状态是否需要定期进行确认公示(如废止公示)?
5.作为公众,有没有快速获取政府部门制订的某标准的存废状态?
谢谢!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目前仍为现行有效。《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信息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咨询。、
请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是干什么的,使用里面东西必须申请有机证明吗?
您好,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我国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根据标准化法(2017)第三十条要求,同名或相似的地方标准、国家、行业标准之间能共存吗?比如,在现有国家(推荐)标准的基础之上,行业或地方能否制订要求更高的同名标准,是否符合标准化法要求?谢谢!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