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一线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新标准的变化内容和配套要求,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水平。8月25日,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的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举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解读宣贯线上交流活动,颇受好评。
“农药残留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制定农药*大残留限量标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加强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二级巡视员李家健表示,GB 2763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大残留限量标准是开展农药安全性评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评判依据,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
刘潇威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常务副主任,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农药残留)主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农产品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和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委员。
“农药残留依然是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应正视农药残留的客观存在,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管理其危害风险。” 新标准四大特点
新标准涵盖农药品种和限量标准数量大幅增加。规定了564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包括我国批准登记农药428种、禁限用农药49种、我国禁用农药外的尚未登记农药87种,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定残留限量的低风险农药44种。推荐194个配套的残留检测方法,规定用于制定农药*大残留限量的376种(类)食品。 新标准涵盖我国己批准使用的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食品农产品。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定的1万项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目标任务,标准制定工作迈上崭新台阶。农药品种数量约为“十三五”之前的2倍,限量数量约为“十三五”之前的3倍,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2倍。
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突出了高风险的禁限用农药管理。新标准重点突出高风险的禁限用农药监管,按照检测方法进行准确定性和定量测定的*低水平来设定限量。规定了甲胺磷等29种禁用农药792项限量标准;规定了氧乐果等20种限用农药345项限量标准;修订了胺苯磺隆等16种禁限用农药的限量值,实现了12类植物源性农产品的全覆盖。
与2019版相比,新标准的农药品种增加81种,增幅16.7%,相应增加限量标准1343项。其中,42种农药已在我国批准登记,39种农药尚未在我国取得登记。限量标准数量增加2985项,蔬菜、水果的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分别增加了966项和611项,分别占新标准新增限量总数的32.0%和24.4%;食品组限量1453项,占新增限量总数的48.68%,市场监测覆盖面更宽;禁限用农药修订限量实现相应食品类别全覆盖,未登记农药制定限量实现植物源性食品类别全覆盖,原则上按照检测方法的定量限设定限量值。
蔬菜等特色小宗作物的限量标准显著增加。新标准结合实际生产用药需求,多措并举推动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和标准制定。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制修订了5766项残留限量,占目前限量总数的57.1%。新增阿维菌素等67种农药在人参、杨梅、枸杞等特色小宗作物上589项限量。
新标准新增推荐7项配套检测方法,同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一质谱联用法》等4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可以作为相关农药残留限量的配套检测方法,有效解决了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有限量、无方法”问题。
执行新标准时,检测机构应做好新标准宣贯,依规采用新标准。做好人员培训,关键岗位人员及时了解标准的更新内容;调整技术文件中涉及本标准的内容,做好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按新标准调整判定依据(文件要求、软件系统);做好检测能力的调整和储备。
同时,正确区分识别作物种类和名称。农药残留作物分类有别与作物学的分类,认真阅读标准“附录A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按照标准规定的测试部位进行样品处理。正确选择“*大残留限量值”,科学选择检测方法标准,检测机构在选择检测方法时,符合标准和和法规的要求,遵循任务委托方“工作方案”的规定,选择合适自身利益的方法,对标准明确“参照”执行的方法标准应进行“确认”。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关注新标准中的禁限用农药品种的残留限量变化,科学研判新标准实施后的影响,重点加强农药质量监管和使用技术指导。
对于农业生产者,在新标准实施后,应注意科学选药,合理用药。因新标准的农药品种增加81种,农业生产者应重点注意新增农药限量要求,在用药选择上,应按照新标准要求,科学选药。此外,新标准中有很多农药品种的限量值降低,生产者在用药时,应严控用药量,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