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产品在商超中的销售,能否申请FSMS认证?HACCP认证规则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中部分范围如何界定?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报告上签字?...*新市场总局回复来了,快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认监委领导:
您们好,按照CNCA-N-007:202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机构制订了专项技术规范,食品链中果蔬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能申请FSMS认证。请问这些初级农产品在商超中的销售,能否申请FSMS认证?
您好,初级农产品在商超中的销售过程可以申请FSMS,但申请的主体通常是商超。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认监委2021年7月29日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表1.1 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中部分范围的问题
1、 CI易腐动物产品的加工中的水产品的加工示例给出了“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的加工”;CIV 常温产品的加工中的食用油脂及食用油脂制品的加工示例给出了“食用动物油脂的加工”(按照2020.2.23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食用动物油脂包含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其他),但是《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中又明确了“食用动物油脂: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牛、羊、鸡鸭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企管的纯脂肪组织,炼成的使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当然标准肯定要界定他的适用范围,水生动物油脂不适用于GB 10146-2015
请帮忙明确或者解答一下:水生动物油脂应该是CI还是CIV?
2、 DI饲料生产中的饲料的加工示例仅给出了“单一饲料的加工、配合饲料的加工、浓缩饲料的加工”
请帮忙明确或者解答一下: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该属于DI饲料生产中的饲料的加工范围内吧?
3、 K(生物)化学品的生产中示例给出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营养强化剂的生产、其他生物化学品的生产(杀虫剂、肥料、清洁剂等)”,查看GB2760和2020.2.23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理解“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助剂从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
请帮忙明确或者解答一下:营养强化剂单列的目的是什么?“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助剂、维生素、矿物质、生物培养物” 应该属于K生物化学品的生产范围内吧?
4、 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生产:是指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包装材料的生产吗?
5、 企业从批发市场采购的食品或者自有食品然后经过简单包装处理或者直接再配送给客户这种情况属于“F分销”还是“G运输和贮藏服务的提供”?谢谢。
您好,就上述问题,予以答复如下:
1、根据2021版HACCP实施规则附件1“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的要求,水生动物油脂应该属CI水产品加工“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的加工”类别。水生动物油脂的分类在不同的目录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以鱼油为例,如作为水生动物产品的副产品时,可划为CI,如其作为稳定的产品销售时,也可划为CIV。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产品的具体状态确定专业。
2、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属于DI饲料生产中的饲料的“配合饲料的加工”范围。精料补充料和预混料可根据配料来源划到单一饲料或配合饲料,应注意的是,附表中的小类为示例,目的是为了界定认证范围的详细程度,并未包括所有的产品类型。如遇具体的产品不能对应时,只要属于相应的行业类别,可以在现有小类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细分。
3、HACCP实施规则中K行业类别的分类示例是根据产品的用途和依据标准划分的。食品添加剂的依据为GB2760,饲料添加剂的依据为农业部318号公告,营业强化剂的依据为GB14880。具体产品可根据对应的标准范围确定。
4、根据GB/T35999.4-2018标准关于食品包装有专门的定义:“食品包装:用于盛放、保护、处理、配送、贮存、运输以及展示食品的产品。注:食品包装可能与食品发生直接或间接接触。”包括直接和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和包装材料的生产。
5、自有食品然后经过简单包装处理或者直接再配送给客户通常属于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不单独按照销售划分。 企业从批发市场采购的食品经过简单包装处理再配送给客户的情况,属于分销。 G运输和贮藏服务的提供主要指物流公司、外包冷库公司等等。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销售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中,销售活动本身就包含了相关的运输、贮存、分装等活动。对于具备销售资质的组织,其运输、贮存活动都属于F行业类别。 G行业类别通常适用于仅提供食品运输和食品贮存服务的组织。
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仅在我单位执业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证书/报告上签字。我单位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检定校准;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遭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用工规定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感谢您对市场监管认可检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中,“四、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的基本要求-对试验实施者的要求”提出“4.2 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单位应是具备资质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
请问这里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您好! 凡是具体相关合法资质的机构均可选择,可登录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spjg.gsxt.gov.cn/)查询已自愿备案的机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