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备案的产品标准应当是已通过企业内部组织的审查,且已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可以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上自我声明公开。
以往,企业需要到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质监局(现市场监管局)窗口对产品标准备案,《办法》修改后,既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存档备查,也可以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按照规定,企业需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企业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对产品标准进行备案时,应当公布企业自我承诺、企业基本信息和标准的名称、编号、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测试方法等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技术内容如需作改或补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对标准进行修订的,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按照新《办法》,企业需对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定期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申请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撤销。如发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后果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的,将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质量信用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