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1.1一般术语。..1
1.2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2
1.3无线电业务。..3
1.4无线电台与系统...7
1.5操作术语。..13
1.6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15
1.7频率共用。..18
1.8空间技术术语...19
1.9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21
1.10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21
1.11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22
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引言...25
3.2业务种类与划分。..25
3.3一般规定...26
3.4无线电频率划分表。..27
3.5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137
3.6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206
附录
附录1发射机频率容限附录2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218
附件2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220
附件3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221
附录3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