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频率规划处主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的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的设备均应取得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
1.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依据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第四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第12号)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国无办频〔1996〕18号)。
根据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我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商须持有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必须取得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报告》后,方能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在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其核准代码后,厂商应在其核准的设备标牌上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正常安装时清晰可见),确因设备过小而无法在上面标明其核准代码的,则应在其产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依据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依据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检验依据和技术要求》(以下称《检验依据》)。《检验依据》汇集了27种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的文件和标准,具体明确了每种产品的检验依据、参照标准和核准频率范围。其中规定:
检验标准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参照标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如:欧洲ETSI、美国FCC等区域组织或机构通过的技术文件);
核准频率范围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某种业务的相应设备所规定的工作频率范围。《检验依据》对用于某种业务的设备的特殊要求也进行了说明。
检测依据的选择顺序依次为无线电管理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和企业标准。当同一类标准对某参数的技术指标不一致时,取较严格的限值作为核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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