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型号核准认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简称SRRC)是指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的研制、生产、进口、购置等环节,对其频谱参数技术指标依法进行技术管理的制度。型号核准的主要内容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容限、占用带宽(或发射信号的频谱特性)、带外发射及杂散发射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定。这些频谱参数直接关系到有限的频谱资源能否得到科学利用、空中电波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无线电安全能否得到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制订了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政策。
只要有发射功能的都要做
(1)公众移动通信设备,例如:GSM直放机、CDMA/蓝牙网卡、CDMA/TD-SCDMA/蓝牙模块
(2)无线接入系统,例如:SCDMA无线接入系统基站放大器、3.5GHz无线接入系统中心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固定电话机
(3)专网设备,例如:公众对讲机、无中心系统车载台、数字集群TETRA数据终端、GSM-R铁路专用车载移动电话机
(4)微波设备,例如: MMDS发射机、数字微波通信机、点对多点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中心站
(5)卫星设备,例如:地球站射频单元(海事卫星) 卫星移动电话机(全球星系统) 卫
星地球站射频单元(VSAT)
(6) 广电设备,例如:立体声调频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电视发射机 (7)2.4GHz/5.8 GHz无线接入设备,例如:2.4GHz无线局域网/蓝牙设备、蓝牙设备(键盘,鼠标等)、5.8GHz/2.4 GHz无线局域网设备
(8)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例如:通用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车辆测距雷达、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
(9)雷达,例如:气象雷达、船用雷达、航空雷达及导航设备
(10) 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理须递交的资料:
㈠ 申办方递交已填写好并加盖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设备检测信息登记表》;如有代理申请单位还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
提交申请单位(含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申办设备型号的技术说明书(包括软硬件版本号)和用户手册;
递交被测设备的电路图、方框图。
提交A4纸打印的彩色照片三套或电子版,该照片应包括受检样品的:
整体照;
正面照;
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
受检设备的铭牌(标贴);铭牌(标贴)上要清晰显示出设备型号、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照片外观的下部还需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要求:
㈠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及参考标准
㈡ 被测设备型号应有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测试连接框图及专用测试附件及*近的测试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均可);
㈢ 被测设备的发射端口属于非标准接口的,需提供被测设备测试连接电缆和加盖公司印章的电缆衰减值文字或图表依据;
㈣ 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前来配合测试;
㈤ 若申办单位送检的设备经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的,允许第二次抽样或补送样机重新检验,若抽取的样机经检验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检验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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