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中国工信部正式公布了新版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亦称中国RoHS 2.0)。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实施,用于取代之前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ACPEIP或中国RoHS 1.0)。
RoHS 2.0将适用产品范围从RoHS 1.0的“电子信息产品”(EIP) 扩展到“电器电子产品”(EEP)。因此,中国RoHS 2.0覆盖以下产品:
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实现工作的设备和配件产品;
用于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以及
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1000V DC和1500V AC的设备,涉及发电、输配电有关的设备除外。
此外,受限制的物质清单也扩展到包含“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所有应申报或禁止使用的物质继续沿用中国RoHS 1.0的规定。这些物质的使用限值与欧盟规范2011/65/EU (RoHS 2.0),附录II中规定限值一样。
镉 (Cd) 及其化合物:0.01%
汞 (Hg) 及其化合物:0.1%
铅 (Pb) 及其化合物:0.1%
六价铬 [Cr (VI)] 及其化合物:0.1%
多溴联苯 (PBB):0.1%
多溴联苯醚 (PBDE):0.1%
中国ROHS 2.0要求所有适用的电器电子产品都必须张贴中国标准SJ/T11364-2014规定的表明电器和电子产品的两个标志之一。具体适用哪个标志取决于产品是否包含超过对应阈值的有害物质。如果满足以下情况,则该标志无需直接张贴在产品上。
产品的可张贴面积小于5000mm2,
受限于产品外形,无法直接张贴,或
直接张贴可能干扰产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