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百检网 2021-11-01
**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一般术语。..1
  1.2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2
  1.3无线电业务。..3
  1.4无线电台与系统...7
  1.5操作术语。..13
  1.6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15
  1.7频率共用。..18
  1.8空间技术术语...19
  1.9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21
  1.10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21
  1.11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22
  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引言...25
  3.2业务种类与划分。..25
  3.3一般规定...26
  3.4无线电频率划分表。..27
  3.5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137
  3.6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206

附录

  附录1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2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218
  附件2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220
  附件3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221
  附录3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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