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到我办理委托检验业务;
2、接待人员了解委托人检验目的、检验要求,察看样品的状态,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或具备承接能力。必要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接待洽谈。
3、可以受理的委托检验业务,由委托人填写本所综合业务书,明确产品的有关信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商定完成时间,签署姓名。
4、接待人员对综合业务书进行合同评审,评审通过后签署姓名,收下委托样品,告知委托人交纳预收费用,综合业务书“申请单位”联交委托人。
5、委托人交纳预收。
6、需要抽样检验的,给专业部室下达抽样计划,抽样人员按要求抽取样品。
7、样品管理员对样品进行验收、编号、登记、入库。
8、检验人员按照综合业务书的要求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
9、相关质量控制人员对报告进行审核,本所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
10、报告发放人员通知委托人取检验报告。
11、委托人到我办理费用结算及领取检验报告。
12、委托人如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领取检验报告15天内向本我提出异议。
13、向本我提出的异议,由业务部受理,质量技术部组织调查,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要求复验时检验周期除外)。
13、非检验消耗性样品或委托人明示要求退样的,委托人可以在异议期终止之后凭抽样单据或综合业务书领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