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2.0指令(2011/65/EU)第4条第1款要求: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其用于维修,或再使用,或更新其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电缆和配件中,不得含有附件II所列物质。即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PBB和PBDE不得超过0.1%,镉不得超过0.01%。
RoHS豁免,即在满足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材质不符合RoHS限量的要求,也可以投放欧盟市场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豁免不是一直都有效的,RoHS豁免的每一条款都有相应的有效期。企业需实时关注RoHS豁免的*新动态,注意更换产品中已失效的豁免材料。
根据指令的要求,我们将RoHS豁免分为以下四类:
一、在规定日期前投放市场的相关设备及配件;
2、根据RoHS2.0指令第4条第3款,RoHS2.0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2014.7.22前投放市场的医疗设备、监测和控制设备(medicaldevicesandmonitoringandcontrolinstruments);
2016.7.22前投放市场的外部诊断医疗设备(invitrodiagnosticmedicaldevices);
2017.6.22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industrialmonitoringandcontrolinstruments)。
2、根据RoHS2.0指令第4条第4款,RoHS2.0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以下电缆和配件:
2006.7.1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EEE)中使用的电缆和配件;
2014.7.22前投放市场的医疗设备(medicaldevices)中使用的电缆和配件;
2016.7.22前投放市场的外部诊断医疗设备(invitrodiagnosticmedicaldevices)中使用的电缆和配件;
2014.7.22前投放市场的监测和控制设备(monitoringandcontrolinstruments)中使用的电缆和配件;
2017.7.22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industrialmonitoringandcontrolinstruments)中使用的电缆和配件。
从豁免条款中受益并于豁免条款到期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电缆和配件。
3、根据RoHS2.0指令第4条第5款,RoHS2.0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再使用配件:
从于2006.7.1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回收并用于在2016.7.1前投放市场的再使用的配件.
二、RoHS2.0附件III;
三、RoHS2.0附件IV,适用于医疗设备及监测控制设备的豁免;
根据RoHS2.0指令第4条第5款,RoHS2.0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附件III和附件IV中的应用。
其中附件III中豁免的有效期,若无明确指出规定期限,对第1~7类和第10类电子电气产品而言为5年(从2011年7月22日起计算);对第8类和第9类电子电气产品而言为7年(从第4条第3款规定的相应日期起计算)。
而附件IV中豁免的有效期,若无明确指出规定期限,则*长豁免期为7年(从第4条第3款规定的相应日期起计算)。
四、新增限制物质的豁免;
欧盟于2015年6月4日公布了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该指令主要修订了RoHS2.0附件II中的管控物质,新增了DEHP、BBP、DBP、DIBP四项邻苯二甲酸酯。
要求从2019年7月22日起,电子电气中DEHP、BBP、DBP、DIBP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0.1%。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电缆和供维修、再使用、更新功能或升级容量用的配件;
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如:外部诊断医疗设备;包括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在内的监测和控制设备;
关于DEHP、BBP和DBP的限制不适用于已符合REACH附件XVII第51条关于DEHP、BBP和DBP限制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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