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法规(EU)2017/1000,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物质加入REACH法规的附件17中,成为第68项受限制的物质。该法规要求,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具体的限制条款如下:
68.全氟辛酸(PFOA)
CASNo335-67-1
ECNo206-397-9
及其盐类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元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含有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化学式为C8F17-)作为一个结构元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下列物质不包括在内:
-C8F17-X,其中X=F,Cl,Br.
-C8F17-C(=O)OH,
C8F17-C(=O)O-X’或C8F17-CF2-X′(X’=任何基团,包括盐类)
1.自2020年7月4日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自2020年7月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的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多项的总含量≥1000ppb,不得被用于生产及投放市场:
(a)作为其它物质的组分;
(b)混合物;
(c)物品。
3.针对以下产品,第1段和第2段的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a)自2022年7月4日起,针对:
(i)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
(ii)乳胶印刷油墨。
(b)自2023年7月4日起,针对:
(i)保护工人免受健康和安全危害的纺织品;
(ii)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流程和污水处理的薄膜;
(iii)等离子体纳米涂层。
(c)自2032年7月4日起,针对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设备。
4.以上第1及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在(EC)No850/2004法规附件I的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基磺酸及其衍生物;
(b)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
(c)根据本法规Article18(4)点(a)到(f),被用作独立的中间体。
(d)作为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被用作:
(i)生产90/385/EEC指令范围内植入医疗器械;
(ii)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板的感光涂料;
(iii)用于半导体的光刻处理过程或复合半导体的蚀刻过程;
(e)在2020年7月4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压缩消防泡沫混合物,或用于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
5.以上第2(b)段不适用于下列灭火泡沫混合物:
(a)在2020年7月4日之前投放市场;
(b)符合上述4(e)要求生产的,用于培训用途,对环境的排放*小化,且收集的废水可被安全处理。
6.以上第2(c)段不适用于:
(a)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符合上述4(d)(i)要求生产的植入医疗设备;
(c)符合上述4(d)(ii)要求的覆盖感光涂层的物品
(d)符合上述4(d)(iii)要求的半导体和复合半导体。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用途: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PFOA相关物质具有耐摩擦、低介电能力、耐热性和耐化学试剂,以及低表面能等特殊性质。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如氟聚合物和氟橡胶的生产,作为灭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剂,以及在纺织和造纸生产中提供防水、油脂、防油或防污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