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政府签署并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该法案正式成为加拿大法律。CCPSA玩具条例
(Toys Regulations )(SOR/2011-17)自2011年6月20日起取代之前的危险产品法案(玩具)法规(C.R.C.,c.931)。
危险产品法案**章**部分和第二部分对玩具做出的禁令、限制和管制将过渡到CCPSA相关法规。
新《玩具条例》(Toys Regulations)第22至27条规定了玩具的化学安全要求,在第28至43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学要求。
新《玩具条例》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
新条例第22条规定了玩具中不能含有的7类物质,这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8条是一致的。这7类物质是:四氯化碳;
甲醇或含甲醇1%以上的物质;石油或含石油10%以上的物质;苯;松节油或含松节油10%以上的物质;硼酸或硼酸盐;乙醚。
第23条规定了玩具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9条是一致的。玩具表面涂层中的铅含量
不得超过90 mg/kg; 锑、砷、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不得超标;不能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第24条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24条是一致的,规定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能含有可直接进入
口中的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有机溶剂。
第25至27条与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10至12条是一致的。玩具中含有的毒性物质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会
被吞食、吸入或被皮肤吸收;以10公斤体重的儿童来计算,玩具中毒性物质的总量应不超过急性口服或皮肤平均致死量的1%;
毒性不超过附录2的规定。玩具中含有的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能接触皮肤;根据附录
3进行测试时,不能是强腐蚀性、*度易燃或强过敏剂。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或食品容器中,树脂、增塑剂、
抗氧剂、染料、色素等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1%;并且不能含有重金属、重金属化合物、第22或23条中规定的物质、邻苯二甲酸盐。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学安全的条款与旧玩具条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应无毒无刺激;
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与就条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画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
新玩具条例除了要求转移,格式修改及必要的解释文字外,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合并自危险产品法**章**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调控,概括如下表所示:
危险产品法案(HPA)索引 | 要求 | CCPSA新玩具条例(SOR/2011-17) |
**章**部分第3条 | 特定产品:溜溜球 | 第42节 |
**章**部分第7条 | 发热和易燃性危险:赛璐珞或硝酸纤维素 | 第21节 |
**章**部分第8条 | 毒性危险:特定有毒物质 | 第22节 |
**章**部分第9条 | 毒性危险:表面涂层中的特定物质 | 第23节 |
**章**部分第10(a)条 | 噪音危险:分贝限值 | 第19节 |
**章**部分第10(b)条 |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发声 | 第35节 |
**章**部分第10(c)条 |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填充材料 | 第36节 |
**章**部分第21条 | 毒性危险:有机溶剂——吹制气球类有机溶剂 | 第24节 |
**章第二部分第38条 | 毒性危险:塑料材料中的物质——邻苯二甲酸盐 | 第27(3)(d)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