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起草修订(EU) No 10/2011塑料食品级法规

百检网 2021-11-01

欧盟委员会提议修订(EU) No 10/2011关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法规。以下是该提议的摘要:

附件I - 表1:欧盟授权材料清单

1. 对现有授权物质的修订

a. 第236项:1,3-苯二胺 - 增加0.002 mg/kg食品或食品模拟液的检出限

b. 第398项:三氧化二锑 - 将0.04 mg/kg食品或食品模拟液的特定迁移限值,和对它的符合性验证的说明列入附件II

2. 增加授权物质

a. 第1075项:经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修饰的蒙脱土

b. 第1076项:亚磷酸三苯酯与α-氢-ω-羟基-聚[氧(甲基-1,2-亚乙基)], C10-16烷基酯的聚合物,CAS号:1227937-46-3

c. 第1077项:表面经氟化物改性氧化铝处理的二氧化钛

附件II - 特定迁移限值

1. 增加一个迁移限值清单的表格(表1):

根据第6(3)(a)条允许的盐特定迁移限值
(mg/kg食品或食品模拟液)
1
-
0.04
不得检出(检出限0.01)
1
不得检出(检出限0.002)
-
不得检出 [请参见第c(i)点]
0.05
5
0.05 [请参见第c(ii)点]
0.05 [请参见第c(ii)点]
48
0.05 [请参见第c(ii)点]
不得检出(检出限0.01)
0.6
-
0.6
不得检出(检出限0.01)
0.02
-
-
0.05 [请参阅第c(ii)点]
5

以下是关于上表的一些要点:

a. 现有的迁移限值保持不变。

b. 将第6(3)(a)条关于经授权的酸类、酚类、醇类的某些盐的豁免将加入上表的第二列。

c. 一些限值具有额外的备注。重要的备注有:

i. 对于总铬,0.01 mg/kg的检出限应适用。但是,如果将食品接触材料投放市场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中不存在六价铬,则3.6 mg/kg的总铬限值适用。

ii. 对于镧系物质(铕、钆、镧、铽),

迁移到食品或食品模拟液的所有镧系物质的总和不得超过0.05 mg/kg的特定迁移限值

应有使用详细描述的方法的分析证据,来证明所用的镧系物质以解离的离子形式存在于食品或食品模拟液。该证据应成为第16条所述的证明文件的一部分。

2. 初级芳香胺(PAAs)的检出限将被修改如下:

a. 对于已列入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第43项相关的附录8中的PAAs,如果在法规(EU) No 10/2011附件1的表1中未指定迁移限值,则它们应不得检出(对每种单独的PPA,检出限为0.002 mg/kg食品或食品模拟液)

b. 对于非第(a)点所述的PAAs,如果在法规(EU) No 10/2011附件1的表1中未指定迁移限值,则这些PAAs的总和不得超过0.01 mg/kg食品或食品模拟液。

附件IV - 符合性声明

第6点对信息的要求将会变得更严格,以确保与附件II所列物质的存在相关的信息足够充分。

附件V - 符合性测试

  1. 将添加对食品加工设备和电器的测试规则。
  2. 对于重复使用的材料和物品,法规将要求其迁移值在连续的迁移测试中不会增加。
  3. 对于全面迁移,将添加新的标准测试条件(OM0):针对意图仅仅用于寒冷或环境温度下、少于等于30分钟的材料和物品,测试条件为40C下30分钟。
  4. 对于全面迁移的测试条件OM4,当测试在100C时因技术原因难以进行时,回流条件可作为一个可选的选项。
  5. 修订纠正了与全面迁移测试相关的一些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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