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滨水生态区启动区164045-002地块
占地面积:149758.35m2
地理位置: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
土地使用权人:广东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工业用地,用于堆放集装箱
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R2)、开放公园绿地(G4)、公园绿地(G1)、行政办公用地(A1)和规划道路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百检网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阶段调查
**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0年10月。根据调查情况,地块1999年前大部分区域为鱼塘,鱼塘面积约125574m2(块面积149758.35m2);2000年起,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对地块原平地区域进行平整,同时对整个地块开始进行填土。截至2004年,地块鱼塘全部被填平,填土来源于外购的河沙。在2000-2004年填土期间,地块部分区域仍为鱼塘,部分区域开始堆放集装箱。2004年后地块一直作为集装箱堆场至今。
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沿革,地块北侧2000年前为鱼塘,2002年后至今一直为扶连路、中心路,鱼塘变为空地,用于集装箱堆放;地块西侧2004年前为鱼塘,2004~2010年为广东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所用,2010~2019年为佛山市顺德区胜狮罐式货柜有限公司所用,2019年西侧的厂房拆除,成为空地,用于堆放集装箱;地块南侧2000年前为鱼塘,2000年后开始修建厂房,2005~2019年为佛山市顺德区富日交通机械有限公司所用,2019年该公司厂房拆除,地块变为空地;地块东侧2000年至今一直为黄连工业大道与黄连村居住区。地块东南侧隔黄连工业大道2005年前为鱼塘,2005~2010年为荒地、集装箱堆放区,2010年至今为工业区。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潜在关注物及污染途径为:(1)地块一直作为集装箱的堆放区,存在叉车堆放以及货车运输集装箱过程中产生机油等油类跑、冒、滴漏的情况,可能造成石油烃的污染。(2)历史上的厂房2018至2019年作为木材加工车间,机械使用润滑油,可能造成石油烃污染。(3)现场踏勘时,地块西南部硬化层地面有新集装箱的补漆喷漆痕迹,可能存在苯系物(甲苯、二甲苯)的污染。故综合地块的历史使用情况,整个地块可能存在石油烃和苯系物(甲苯、二甲苯)污染的可能性。综上,整个地块需关注的污染物为石油烃,重点关注区域为西南部存在喷漆痕迹的区域以及原木加工木皮的车间。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至12月27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04个,钻孔深度为6.0m~8.3m,共采集土壤样品537组(含54组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的必测45项,理化性质指标(pH、水分)和其他关注污染物10项(菲、蒽、荧蒽、芘、芴、苯并(g,h,i)芘、苊、苊稀、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共计57项指标;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5口,井深为8.0m~8.3m,采集地下水样品6组,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3项):铅、镍、铜;多环芳烃(16项):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苯系物(6项):苯、甲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其他特征污染物(3项):石油烃(C10-C40)、石油类、氟化物;基本指标(2项)浑浊度、pH共计检测31项指标。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出现超筛选值的项目为浑浊度,*大超筛选值倍数为14.3,由于地块内底层土壤多为砂土和粘土,存在滤料与滤网无法完全过滤的情况,导致浑浊度较高。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浑浊度为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故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地块的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补充采样调查
补充采样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至3月1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3个,钻孔深度为6.0m~8.0m,共采集土壤样品19组(含2组平行样),检测项目在初步调查检测的57项指标基础之上,新增加了氰化物、锌、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4种指标,共计61项指标;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2口,井深为8.0m,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含1组平行样),检测项目与土壤一样,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增加了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锌和氰化物4个指标;共计检测35项指标。
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除因底层土壤多为砂土和粘土,存在滤料与滤网无法完全过滤的情况,导致浑浊度较高外,其余指标均未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限值。
五、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调查地块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放公园绿地(G4)、公园绿地(G1)、行政办公用地(A1)和规划道路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