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环境监测计划制定:监测范围
1、场地环境调查监测范围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范围应包括治理修复工程设计中确定的场地修复范围,以及治理修复中废水、废气及废渣影响的区域范围。
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范围应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范围一致。
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范围应包括可能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产生环境影响的范围,以及场地长期治理修复工程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
场地环境监测计划制定: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主要为土壤,必要时也应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等。
1、土壤包括场地内的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的具体深度划分应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确定。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或回填层一般可作为表层土壤。
2、地下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的地下水或经场地地下径流到下游汇集区的浅层地下水。在污染较重且地质结构有利于污染物向深层土壤迁移的区域,则对深层地下水进行监测。
3、地表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流经或汇集的地表水,对于污染较重的场地也应考虑流经场地地表水的下游汇集区。
4、环境空气是指场地污染区域中心的空气和场地下风向主要环境敏感点的空气。
5、场地环境调查的监测对象中还应考虑场地残余废弃物,主要包括场地内遗留的生产原料、工业废渣,废弃化学品及其污染物,残留在废弃设施、容器及管道内的固态、半固态及液态物质,其他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固态物质。
6、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的对象还应包括治理修复过程中排放的物质,如废气、废水及废渣等。
场地环境监测计划制定:监测项目
1、场地环境调查初步采样监测项目应根据前期环境调查阶段性结论与本阶段工作计划确定,具体按照HJ25.1相关要求确定。可能涉及的危险废物监测项目应参照GB 5085中相关指标确定。
场地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项目包括环境调查确定的场地特征污染物和场地特征参数,应根据HJ25.1相关要求确定。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及回顾性评估监测项目
土壤的监测项目为风险评估确定的需治理修复的各项指标。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监测项目应根据治理修复的技术要求确定。
监测项目还应考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具体应根据场地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可参见HJ25.4中相关要求。
场地环境监测计划制定:监测工作的组织
1、监测工作的分工
监测工作的分工一般包括信息收集整理、监测计划编制、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及现场分析、样品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监测报告编制等。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任务组织好单位内部及合作单位间的责任分工。
2、监测工作的准备
监测工作的准备一般包括人员分工、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编制、个人防护准备、现场踏勘、采样设备和容器及分析仪器准备等。
3、监测工作的实施
监测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分析,以及后续的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一般情况下,监测工作实施的核心是布点采样,因此应及时落实现场布点采样的相关工作条件。在样品的采集、制备、运输及分析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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