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标准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