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
- 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
- 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 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 第 4 部分:海水分析
- 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 5 部分:沉积物分析
- GB 17378.6 海洋监测规范 第 6 部分:生物体分析
- GB 17378.7 海洋监测规范 第 7 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 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 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 HJ 442.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 HJ 442.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 HJ 442.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 HJ 442.7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 HJ 442.9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 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 应当根据管理部门的监测要求(计划或方案)、涉及的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编制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 符合编制原则;
- 国家(地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年度方案或计划。当年的方案或计划下
- 达晚于上年 12 月时,应在下达后补充作为编制的依据,对方案进行修订,并加以说明;
- 监测实施方案是监测内容和各工作环节的详细说明和安排;海洋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监测范围、点位(断面)、监测内容和监测频次,同时确定了包括执行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相关参数的监测项目,规范了采样和分析方法选择及仪器和保存容器的使用方法等。
海洋监测技术规范对监测用船的要求:
- 监测用船需具备充分的安全性能,而非专业监测船,要求在适航的条件下使用;
- 对于配备的监测船,应按海事、船级社对船舶管理的要求管理,也应符合监测需求;
- 乘船监测人员应熟悉所用船舶的“船舶应变部署系统”,掌握应变部署和自救办法,掌握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 在海况不允许或用船船长声明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监测人员应服从船长及船上安全监督员的安排;
- 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出海采样。
- 从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机构须按照 HJ 630 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备全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运行机制,执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 监测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后上岗;
- 在监测过程中,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和辅助测量设备,只要对检测或抽样的结果准确性、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均需实施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 采样应至少两人,明确分工,按照 HJ 442.3~8 的要求和程序,开展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相关监测的采样,记录现场情况、样品保存方法和条件、运输的时间与方式等情况;
- 所有样品均应有**性编码,并清晰记录;
- 样品移交实验室时,应有样品交接记录,样品管理员在认真清点样品状态、数目及检查标签正确无误后,样品管理员接收样品并按实验室内样品管理规定管理样品;
- 分析方法选择原则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