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办法(试行)
2021年7月5日
**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省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水土保持方案严肃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合规性检查。
第三条 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行“谁审批、谁检查”的原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直接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查项目库,本级审批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全部入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检查或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项目移出检查项目库。
检查项目库分为新批项目库和历史滚存项目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未超过六个月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准予行政许可未超过三个月的项目纳入新批项目库;其余项目纳入历史滚存项目库。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合规性检查采取日常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日常抽查项目在检查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新批项目和历史滚存项目日常抽查年度总量均应不少于当年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总量的百分之十。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全面检查: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
(二)被投诉、举报的;
(三)上次检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而再次申报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问题的;
(五)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重点检查的其他项目。
以上抽查总量当年不少于五宗,少于五宗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检查职责,保障开展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开展检查工作应做到检查前书面通知、检查后及时印发检查意见,确保有据监管、有序检查、有迹可循。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工作,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开展。
重点检查项目和历史滚存项目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九条 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保障检查工作公平、公正、廉洁依法进行。
第二章 检查组织
第十条 检查工作由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内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编制;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前期准备:准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承诺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
(二)印发通知:确定检查时间,印发检查通知;
(三)开展检查:检查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答疑和现场查勘;
(四)出具检查意见:依据检查情况印发检查意见;
(五)公开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章 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与承诺相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与承诺基本相符”或“视同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的检查结论。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的结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或内容无效。
1.项目建设内容及组成不全面,存在重大漏项;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引用的资料不准确,存在重大错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报告。
(四)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
1.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
2.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
3.防治标准等级界定不合理,无法满足防治要求;
4.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存在明显缺陷。
(五)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
1.技术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技术审查结论与实际明显不符。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不存在第十四条中所列问题,但存在较多其它问题的水土保持方案,检查结论应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与承诺基本相符”。
第十六条 检查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检查情况,检查结论,整改要求等。对于检查结论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与承诺基本相符”和“视同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的,应列出问题清单。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检查意见格式参见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检查意见格式参见附件2。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与承诺基本相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责令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认定问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已动工,并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检查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的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查单位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对在检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